西部网西安1月5日电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获悉,该分局破获了系列假文物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假冒文物80余件。 年1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兴隆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称,其在上班路上遇到两名自称附近建筑工地的“工人”,售卖在工地刚挖出来的“文物”,看到这些“古董”上还沾着泥土,确实像刚挖出来的,便向对方转账元买下了这些“古董”,后找到专业人士鉴定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接报警后,兴隆派出所民警对事发地展开地毯式调查,在距离案发地一公里位置的监控发现3名嫌疑人的身影,在分局刑侦、网安大队的配合下锁定了嫌疑人信息,并确定了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的暂住地。1月4日晚,兴隆派出所组织警力实施抓捕,现场查获了两人随身携带的80余件仿制的瓷器、玉器、青铜器等物品。 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利用假文物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先后流窜在高新区、西咸新区、咸阳市秦都区等地实施38余起诈骗的犯罪事实,涉案价值8万余元。现场被查获的“古董”是他们从河南禹州市一个市场批发来的,均系采用做旧工艺制作的仿制品。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和赵某乙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法律小知识: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 (一)诈骗不足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元以上不足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