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公布。 根据该批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一旦贪污这些款物将受到从重处罚。 该规定于年8月7日起执行。 贪污医保基金会被 从重处罚 据了解,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下列情形”,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表述为“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近年来,贪污养老、医保基金的案件频发,一些涉案金额较少的案件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该批复明确了相关入刑范围和标准,有助于震慑不法分子、守好老百姓的救命钱。 社保 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基金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所以,对骗保行为我们要坚决说“不”! 下面这些都是“骗保”行为↓↓↓ 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重复领取养老金 挂床住院、过度检查...... 我们都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守护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