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01

禹州将建成综合客运枢纽

1月30日,年河南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

总结了“十三五”交通发展新成就描绘了“十四五”交通发展宏伟蓝图

???

高速公路+高铁+城铁+枢纽

据了解,河南“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基础建设预计投资总额为亿元,将是“十三五”完成总投资亿元的两倍多。

在持续完善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网络中提到,

加快运输场站建设,

建成南阳、禹州2个综合客运枢纽。

02

禹州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财产刑执行完毕

春节临近

禹州市法院对黑恶势力打击力度不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近日,禹州市法院扫黑除恶执行工作专班再传“捷报”,朱某伟、刘某玉恶势力犯罪集团财产刑执行全部完毕

???

(一审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亲属充当手下,并组成专门的要账队,采取发放工资、许诺不用还钱等好处笼络、控制团伙成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禹州市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年9月29日,禹州市法院对朱某伟、刘某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判处朱某伟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追缴赌资十八万元;判处刘某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案于年1月4日移交禹州市法院执行局进入执行程序,涉及财产刑共四十一万元。执行专班立即对朱某伟、刘某玉名下财产进行清查。随后,执行干警一方面着手将公安机关移送的车辆、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一方面积极走访调查,向被执行人家属反复释法明理,敦促协助执行,以利于被执行人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在强大执行攻势下,刘某玉家属主动到法院代履行财产刑。随后,朱某伟家属也于1月26日将朱某伟财产刑主动履行。至此,该案财产刑全部执行完毕。

03

教育部已经明确规定!中小学生不得带手机进校园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确有需求的,须经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应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班主任沟通热线等途径,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不得使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各校要做好家校沟通,家长应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学校手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04

3月1日起施行!禹州:1.2元至24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号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年1月21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年6月20日豫政〔〕74号公布根据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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