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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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恶扬善弘扬正气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芳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职务侵占、重婚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审判决尘埃落定,这个困扰禹州苌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迎来了他们的审判和结局,也一再说明了禹州市对扫黑除恶这一政策的坚决维护和落实。

年至年,被告人张某芳担任禹州市苌庄镇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通过为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等手段笼络该村村组干部为其所用,多次有组织地对该村及周边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芳为首,以被告人郭某彬、张某伟、田某涛、党某同、李某刚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多次纠集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石料,情节特别严重;在某石灰窑工作期间利用购买石料的职务之便将购买石料的下余资金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遂判处张某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根据其余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五年零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大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审承办法官:

本案中,大部分被告人都是村组干部,张某芳作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不带头搞好村里各项工作,而是通过为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等手段笼络该村村组干部为其所用,多次有组织地对该村及周边企业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当地经济发展,更对农村的政治生态产生了恶劣影响。

通过对农村涉黑涉恶案件从严从快的审理,肃清了一批农村黑恶势力,净化了农村政治生态,守护了群众的平安。

据悉:

从年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22件人,其中涉黑案件3件43人,恶势力集团案件6件73人,恶势力团伙案件8件30人,保护伞案件5件6人。

其中年受理15件,包括涉黑案件2件10人、恶势力集团案件4件60人,恶势力团伙案件4件7人,保护伞案件5件6人。目前,已宣判15件,共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对涉黑恶财产已执行到位余万元,并查封房屋16套,扣押车辆5台。

下一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举全院之力,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为重点,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高举法治利剑,严惩黑恶犯罪!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

全面取得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

最终胜利,

构建平安幸福禹州!

禹州部分单位扫黑除恶举报方式:

禹州市公安局

,—8082,18697380

电子信箱:yzsgajdh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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