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3-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

“信用许昌”网站发布了一大批

学校、超市、饭店

……被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消息!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在生活中,法律法规就是必须遵守的规矩。

来看看都有哪些被罚了,

因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被处罚。

1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元木村店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C17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

我局于年6月5日对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元木村店涉嫌未将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立案调查。经查,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元木村店法定代表人何国欣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检查,但未发现年5月22日检查时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决定对你超市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元。

罚款金额(万元)0.52禹州市鸠山镇楼院小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J17号违法行为类别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史磊、尹阿雷在禹州市鸠山镇楼院小学食堂负责人赤继伟的陪同下,对该学校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我局于年2月23日张贴在该学校食堂大厅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撕毁,当时已明确告知该幼儿园负责人,此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须保存至下次监督检查时。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内容

禹州市鸠山镇楼院小学食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禹州市鸠山镇楼院小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3禹州市小坤购物中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J18号违法行为类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有关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小坤购物中心(负责人:李登坤)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食品经营区货架上摆放有三袋预包装食品海带,该海带为塑料袋包装,包装袋外部无任何标签标识,经现场称重该三袋海带净重1.8kg,超市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

禹州市小坤购物中心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用海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禹州市小坤购物中心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4禹州市鑫源购物广场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J19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有关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鑫源购物广场(负责人:李电杰)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货架上存放一批次由河北省香饽饽食品有公司生产的“香饽饽”藕像派饼干,销售方式:散装称重,保质期:12个月,该批次饼干包装外均无生产日期,经现场称重,该批次饼干净重1.7kg,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和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

禹州市鑫源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禹州市鑫源购物广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5禹州市威绮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工商处字[]号违法行为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处罚类别其他处罚事由

当事人发布广告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内容1.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26禹州市褚河镇元木小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C06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年5月11日在禹州市褚河镇元木小学负责人康志伟陪同下对禹州市褚河镇元木小学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禹州市褚河镇元木小学学校食堂操作间货架上摆放了一箱黄花菜(标示为:绿源精品黄花菜,净含量: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已打开使用,还剩余半箱(5公斤)。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标示为:绿源精品黄花菜,净含量: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剩余半箱(5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元;4、罚款人民币元;

罚款金额(万元)0.9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禹州市褚河乡晓芳超市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C03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香辣牛肉面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褚河乡晓芳超市(负责人:王晓)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货架上摆放的香辣牛肉面(生产者: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厂址:隆尧县华龙路中段,产地:河北省邢台市,净含量:克,保质期:6个月)2袋无生产日期,现场未提供购进票据、相关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香辣牛肉面2袋;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4、处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捌拾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禹州市广惠药业有限公司褚河第二零售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C13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将年3月23日张贴在你公司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9禹州市大旭购物中心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C02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未将年12月29日张贴在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禹州市富源百货门市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J25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史磊、尹阿雷在禹州市富源百货门市部负责人苏士杰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从业人员苏士杰未办理健康证明,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曾经就同一问题对该超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警告当场处罚决定书。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处罚内容

禹州市富源百货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对禹州市富源百货门市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禹州市神垕镇小童星幼儿园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R14号违法行为类别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神垕镇小童星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于年5月4日在其幼儿园食堂内墙壁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保持至本次检查,经调查情况属实,你单位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元。

罚款金额(万元)0.禹州市古钧大酒店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R15号违法行为类别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禹州市古钧大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于年5月7日在其店内墙壁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未保持至本次检查,经调查情况属实,你单位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元。

罚款金额(万元)0.禹州市宴奴饺子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R16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年6月13日在其店检查时发现,食用香精,标识:“香料-AAA”,青岛天香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保质期18个月,无生产日期,已开启使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添加剂;2、罚款元。

罚款金额(万元)0.禹州市战涛涮牛肚店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禹)食药监食罚[]R17号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年6月13日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在操作间食品货架上存放有:精制豆腐串,登封市刘氏豆制品厂生产,保质期9个月,无生产日期,共一箱约5公斤,已开启使。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食品;2、罚款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禹州良好的社会秩序

需要每一个企业、个人的共同参与

处罚不是最终目的

让社会更美好、更和谐才是最重要的

来源:信用许昌、品读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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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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