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朱阁一男子由于不服从管教 被原判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李某家住禹州市朱阁镇,年11月在上海打工期间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某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据法律规定,被法院宣告缓刑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所判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然而,李某只在禹州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和录入信息,并未按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的朱阁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年12月8日,朱阁司法所所长梁娟从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核查系统看到李某的信息后,多次电话通知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李某却以自己只被判缓刑三个月、不算啥大事为由拒绝接受矫正,甚至已经坐上高铁赶往上海继续打工。 梁娟严肃告知其不服从管理,在社区矫正期间私自外出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如果再不按时回来接受矫正将面临被给予训诫、警告甚至撤销缓刑的严重后果,可李某依然我行我素。梁娟立即将李某的情况上报给禹州市社区矫正中心,该中心对李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接受矫正进行了专题风险研判,要求朱阁司法所继续与李某联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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