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进一步减轻农村困难群众就医负担,近日,许昌市出台了《许昌市农村困难群众“医保帮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治疗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和住院产生的费用进行第四次报销。此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

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口;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

门诊慢性病按70%报销

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元

患门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元。

患门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帮扶政策。

原则上,在县域内治疗,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医院与村卫生所联合对门诊慢性病药品的集中配送,方便群众就近取药。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按比例报销

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1元

患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困难群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进行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元。

患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困难群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帮扶政策,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住院医疗费用

按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元部分(元为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90%、85%、80%进行报销,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承担剩余部分困难者由民政医疗救助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进行救助。

所需费用由两级政府买单

个人不再交任何费用

“医保帮扶计划”报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来源:许昌晨报

禹州市人社局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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