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知道让更多的人知道 日前, 许昌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禹州市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 及将采取的措施! 工作目标 到年底, 全市细颗粒物(PM2.5) 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以下,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均浓度控制在95微克/立方米以下, 全年优良天数达到天以上。 主要任务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设施建设。各街道办事处、褚河镇及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余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市住建局要加大市区供热管网建设,年10月底前,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3%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各街道办事处,褚河镇,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双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市煤炭局要进一步完善市、乡、村三级配送机制,组建清洁型煤配送队伍,配送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大力开展清洁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清洁型煤替代散煤。市工商局(市散烧办)要抓住商户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乡镇(办)、村(社区)三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清洁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清洁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散烧办)、市质监局,各乡镇(办)。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及乡镇(办)配合,严格落实上级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重点加强本辖区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各级、各部门要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年7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除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街道办事处,褚河镇、梁北镇、火龙镇、郭连镇、朱阁镇,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不断增加再生能源在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 (1)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5万千瓦以上。 (2)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年新增光电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1.27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6.加快推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改用清洁燃料。对全市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禁止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生产加工农户要优先使用清洁燃料,不具备条件的要使用清洁型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散烧办)、市食药监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7.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信委要牵头组织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和周边五镇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年6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内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水泥、陶瓷、铸造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实施装备升级、成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各街道办事处、褚河镇、朱阁镇、火龙镇、梁北镇、郭连镇。 8.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年全市整改取缔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乡、村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办)、村(社区)网格员的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9.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公共交通 (1)加快多式联运发展。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沿铁路规划建设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方便大宗货物转运。加快推进禹州矿山专用铁路建设,实现矿山资源铁路运输,从源头减少大货车通行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乡(镇)。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建设公交都市为载体,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智能公交,保障公交路权优先。年新增台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方便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有关街道办事处。 10.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禹州分公司、中石油禹州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禹州分公司、中石油禹州销售公司。 11.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年5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2.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禹州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商务部门要做好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14.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年5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制定重型货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城市绕城公路建设工作纳入市“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实施。环保、公安部门要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要在大货车分流卡点,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5.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年4月底前,市公安局负责研究制定市区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国控监测站点周边重点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6.强化新车源头管控。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7.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公路、水务、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管、交通、公路、水利、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机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9.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年10月底前,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乡镇、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年7月底前,要完成制药行业VOCs治理。制药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干洗店全面排查(包括宾馆、酒店等内设干洗项目的洗衣房),逐家登记干洗机类型(开启式或全封闭式)、干洗剂种类和干洗机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年4月2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送市环境攻坚办。市商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研究制定全市干洗行业废气排放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年4月底前印发实施,年10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新建或改扩建干洗店应全部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检查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各相关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1.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8月底前,完成水泥、石灰窑、石料加工、钧陶瓷、煤炭、耐火材料、砖瓦厂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年10月底前,建材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全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有色、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定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年年底前,争取建设1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各相关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年4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员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2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号)和《许昌市环境攻坚办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许环攻坚办〔〕6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农贸市场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全面清理城市道路、绕城公路、国省干道积尘,严格落实“以克论净”;全面清理广场、公园、游园、景区、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厂区、公交场站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城管局要组织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工信委,市旅游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9.加强城区外环路和省干线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城区外环路、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城区外环路每日至少湿法清扫2次,保持路面湿润不起尘,有效减少绕城外环路的起尘量。根据工作量,配足配齐所需清扫机械,确保所有路面全覆盖。提升省道、县乡道路和外环道路维护保养水平,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减少因道路损坏引发的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财政局。 3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乡镇以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对辖区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并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于年4月底前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相关乡镇。 3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15日及以上的,由市公安局提前向上级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2.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公安、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果管控,在环保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厂区门口公示。对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3.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市环保局要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4.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年采暖季,对全市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所有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年采暖季,水泥熟料(不含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熟料企业,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各乡镇办配合,要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5%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市城管局要建成区范围内全面落实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6.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市公安局、安监局要按照《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相关乡镇(办)。 3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保局要加强全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建设,会同市气象局积极开展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38.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市环境攻坚办要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全面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要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9.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要督促各乡镇(办)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进度,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站点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0.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1.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2.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禹政办〔〕65号)的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43.实施空气质量月考核。根据许昌下达我市的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对各乡镇(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月考核。市环保局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乡镇(办)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 44.制定发布《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工作要求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及黄标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城市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林局(市禁烧办)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路局负责对外环道路、省道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高速公路、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及堆场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及“以克论净”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机动车检测站日常检测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煤炭局负责对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中心、配送网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禹州市将对 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搬迁改造 老旧车淘汰、重型车辆绕城行驶、 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露天矿山整治、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机动车限行禁行…… END 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欢迎大家在最底部留言点赞! 有温度有态度有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