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禹州市城市建成区(含道路)为禁用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新S线,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对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我市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农林、水利、公路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地质查勘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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