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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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公开宣判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以郭某喜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目郭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6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增、董某军、郭某十六年至十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21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定点聚集、内部奖惩为手段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赌博、强制送料、暴力开发、高利放贷、强占债务人、担保人房产或公司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向60人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金额1.亿元,非法获利.68万元。通过非法强占某KTV,获取营业额共计余万元,非法获利余万元。

凭借非法敛财积累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势力,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恃强凌弱、横行禹州、残害群众,公然与国家机关对抗,长期在禹州市区及火龙、梁北等乡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因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社会影响较大,禹州市法院制定详细审判预案,于庭审前连续10天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梳理存在的争议证据,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随后,连续两天用时24小时进行庭审,省扫黑办及许昌市、禹州市相关职能派员旁听庭审。

经过合议庭审理,综合考虑2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明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明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开宣判,王某明、韦某强、燕某恒、樊某刚等26名被告人被判刑。

其中团伙首要分子王某明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25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王某明等人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明控制的禹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开发禹州市某小区,因多次同业主发生纠纷,遂纠集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某明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燕某恒、韦某强、樊某刚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明与人共谋后,以其控制的禹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公共设备为由,以阻拦他人提供运送装修材料服务、阻拦业主自行运送装修材料为手段,在该小区内强迫业主接受运送装修材料服务34次,收取小区业主费用共计元。至年,被告人王某明指使其控制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收费人员,采用控制业主用水、用电等手段,在小区业主转售房屋期间,以变更合同为由,强行向14名业主索要人民币元。年,禹州市规划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制止某小区私搭乱建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明指使被告人燕某恒等人采取暴力、辱骂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相关人员轻微伤。

本案庭审前,审判庭连续9天召开庭前会议,并于8月27日、28日连续两天用时18小时进行庭审,禹州市人民法院院长李红伟担任审判长,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伟宏出庭支持公诉,许昌市、禹州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庭审活动。经过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郭某林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郭某林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等一案。

被告人郭某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被告人刘某朋、安某发、冀某柯等6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年之前,被告人郭某林作为郭某喜(另案宣判)之兄,直接听命于郭某喜,积极参与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妨害公务、赌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积极参加者。年之后,郭某林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谋取暴利,并且采取发放工资、许诺承包工程、经常聚众吃喝等手段聚笼成员,逐渐形成了以郭某林为首要分子,以冀某柯、刘某朋、安某发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自年开始至案发,采取肆意辱骂、殴打欠款人、强迫欠款人写侮辱性保证书、随意毁坏欠款人财物、强行向欠款人索要不能如期还款的惩罚性财物、强迫欠款人交易房产等手段讨债,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年8月至年,郭某喜违规开发某小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违规建设,郭某林等数十人采取围攻、辱骂、锁工地大门、强行收缴执法工具等暴力手段妨害执法,致使公务不能进行。年,郭满满(郭某喜之女,另案宣判)、郭某林等人对市内某幼儿园老师进行辱骂、殴打、恐吓,并对校内设施进行打砸,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幼儿园教学秩序,导致该幼儿园名誉受损。

针对该案件情况,开庭前,禹州市法院连续3天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权异议、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进行告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并于9月12日组成合议庭,持续11小时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郭某林等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朱某伟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某伟、刘某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朱某伟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玉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邢某雨、朱某辉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零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究朱某伟赌资十八万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亲属充当手下,并组成专门的要账队,采取发放工资、许诺不用还钱等好处笼络、控制团伙成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禹州某古玩店为掩护,募集资金,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邢某雨、朱某辉、徐某博等人采取拉横幅、用高音喇叭喊话、堵门、哄闹等方式滋扰、冲击被害方企业、被害人工作单位及住所。在朱某伟和刘某玉的指使下,该集团成员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禹州市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伟、刘某玉、邢某雨、朱某辉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朱某伟、刘某玉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禹州市人民法院文/图:刘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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