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5月27日至5月29日 许昌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其中涉及禹州2起乡镇领导干部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年1月至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利用其担任禹州市浅井镇张垌村支部书记期间,在禹州市浅井镇张垌村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34起, 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明为首、以被告人范某章、张某现、白某录、张某某、潘某义、潘某锋、范某国、李某庄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因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法院认定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年至年,被告人王某丰作为时任禹州市浅井乡党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丰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年至年,被告人王某增作为时任禹州市浅井乡纪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增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黑恶势力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编辑今日禹州来源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务合作 点亮,让更多禹州人看到↓↓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