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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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值此01年春节将临之际,市政府禁放办向您致以节日问候!

00年月,根据省、许昌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我市要求在全市辖区内实施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01年的禁放工作,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人民政府的工作。

一、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烟花少一点,安全保障就多一分;让我们携手,从严守禁放新规和自觉清除隐患做起,从劝阻违规燃放和举报身边违法做起,共建安全城市、共享城市安全。市政府禁放办鼓励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及时奖励。全市举报违禁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全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奖举报。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01年春节即将到来,让我们众志成城,严守禁放规定、维护城市环境、为了美好生活!

最后,祝您节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禹州市人民政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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