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 培训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学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申请所在地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办,应具市常驻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发展计划、培养目标、组织章程,有完备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主管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不法行为。 (三)聘任教师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质端正,业务能力较强,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每学科聘任专任教师2人以上。负责人有3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管理能力强,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以及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六)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试验设备和场地,有一定的图书、报刊、杂志等资料。其中,开办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自有计算机30台以上。计算机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八)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以下房产作为校舍 (一)简易建筑物 (二)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三)其他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教育培训机构流程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提交设立培训机构的办学申办报告等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审核,合格后受理。 (二)教体局相关科室组成的评审小组实地查看。 (三)提交党组会讨论,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禹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设立审批表》。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租赁协议不得少于二年)。 (六)拟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 1.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性质宗旨、住所等。2.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3.教育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4.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5.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的修改程序。7.教育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七)拟聘教师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的聘任合同。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监督检查记录》(合格)。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第九条教育培训机构的地址应选在主办者所在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设址,同一地址不得设同类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不得办分校,需异地设立教学点的,须经设点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原审批机关同意。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转包。 第十条教育培训机构刊登的招生广告,须遵守和执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不得含糊其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生宣传应当清楚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制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等。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或与学生家长协商退费。 第十二条管理细则 (一)教师管理:1.教职工管理制度健全,奖惩考核合理。2.在校专、兼职教师名册齐全,装卷归档。3.严禁雇佣在职中小学教师上课。 (二)消防安全管理:1.安全通道畅通、合理,有防火设施设备,有保证教职工、学员安全的措施,要经常检查防火器材。2.办学场所建筑物结构和消防符合安全规定。3.办学单位要落实责任,要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预防和处理突发性事件的预案。 (三)学生管理:1.对学生要有健全的常规管理制度。2.各专业学员学籍齐全,学籍与学员名册一致,档案规范。3.学员考勤记录,各专业测试试卷或成绩单等完整且清楚准确。 (四)日常管理:1.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场所等变更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且手续齐全并归档。2.办学机构各项会议、活动记录齐全、清楚。上级行政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齐全,归档。3.办学机构各类档案,资料准确、完整,订卷归档。档案清楚、准确,有专柜存放,有专人负责。 (五)违规处理:1.办学单位未经教育部门许可,乱发招生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2.办学单位有乱收费、雇佣在职中小学教师上课的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办学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办学单位负责人责任。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三条教育培训机构如需变更校名、办学主体、办学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学内容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要求解散的,由审批机关核准。教育培训机构解散,须自行安置在校学生、教师、员工等,承担与解散相关一切事宜之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年8月1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