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郭某喜(已另案宣判)黑社会犯罪集团三名成员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一审公开宣判。

公开宣判

被告人楚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某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先后在禹州市区及多个乡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参与郭某喜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其他参加者。

法院认为

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三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喜纠集被告人楚某伟、杨某永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某喜纠集被告人李某亮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被告人李某亮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年以来,郭某喜通过结拜弟兄并以家族势力为纽带,以修路、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暴力讨要赌债攫取非法利益并扩大其社会影响。被告人楚某伟、杨某永、李某亮受郭某喜指使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参加者。年10月1日,郭某喜情妇王某红(另案处理)因倾倒垃圾被巡防队员制止,随后郭某喜纠集楚某伟等人赶到现场对巡防队员进行殴打,并将赶到的办事处工作人员殴打至轻伤二级。

年8月29日,郭某喜插手禹州市夏都办某村土地纠纷一事,纠集被告人杨某永等人持皮鞭对阻工村民实施殴打,造成多名群众受伤。

年6月,郭某喜等在禹州市夏都办某村一栋三层建筑加高加宽再建时,纠集被告人李某亮多次阻挠某公司在原有地基上垒墙,并霸占该土地50.41平方米。

9月2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以郭某喜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目郭某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增、董某军、郭某十六年至十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21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法院审理查明,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定点聚集、内部奖惩为手段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赌博、强制送料、暴力开发、高利放贷、强占债务人、担保人房产或公司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向60人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金额1.亿元,非法获利.68万元。通过非法强占某KTV,获取营业额共计余万元,非法获利余万元。凭借非法敛财积累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势力,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恃强凌弱、横行禹州、残害群众,公然与国家机关对抗,长期在禹州市区及火龙、梁北等乡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社会影响较大,禹州市法院制定详细审判预案,于庭审前连续10天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归纳,梳理存在的争议证据,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随后,连续两天用时24小时进行庭审,省扫黑办及许昌市、禹州市相关职能派员旁听庭审。经过合议庭审理,综合考虑2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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