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根据市政府年延长春节放假安排,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政务服务大厅正式上班时间届时将对外发布。在政务服务大厅正式开门办公前,若有办件需求的市民朋友可与大厅各政务服务股咨询联系,现将各单位政务服务咨询方式公布如下: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

商家哄抬物价!

坚!决!查!处!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要

提醒告诫书

将严厉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最高可罚款万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及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四、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五、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万元~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月29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禹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防疫用品,及肉奶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也请全市市民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发现商家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市市场监督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想靠疫情发“不义之财”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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