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10月23日上午,市卫生监督所对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暂缓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3家医疗机构开展集中约谈,市卫生监督所马华强副所长、办公室主任任胜利、卫生监督一科科长王贺出席会议。

本次集中约谈,市卫生监督所王贺科长对此3家的医疗机构宣读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内容。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马华强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提出要求: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市卫生监督所及各乡镇、社区卫生监督协管站将加大监管力度,对暂缓校验期间的医疗机构重点巡查回访,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市卫生监督所将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温馨提示:

以下内容摘抄自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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