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的函》(国土资厅函〔〕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年8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禹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禹州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及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时仍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启新停旧”原则,从年8月20日起,全市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由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统一受理,住建、林业等原办证部门一律停止受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年8月20日前已受理的登记业务仍由原办证部门按照原法定程序颁发证书。 四、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原证“不变不换”的原则,年8月20日之前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原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 五、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地点:禹州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年8月 大师兄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