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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市教体局根据评审条件初选出当年市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市教体局通知拟受奖励学生于每年7月20日前凭高考准考证、网上录取证明到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禹州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审核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学生所在学校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市教体局,经市教体局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受奖学生名单,下发获奖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体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言发表你的看法! 领导说您点一个 小编哥工资涨五毛! 下方查看精彩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