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6-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方便不动产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权证,自7月22日起,申请人在持不动产权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由抵押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权利信息后留存证书复印件,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

公告之日前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可在抵押贷款结清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时领回。

即日起,广大群众在购买二手房和办理相关事项时,请及时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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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图文: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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