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劳动报酬权是国家对履行劳动义务人得到合理受偿在法律层面的认可,人们通过劳动实现自己的价值、满足自身需求是值得法律保护的。

今天,简小法结合近期简阳法院处理的“秦某等与王某及冯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出现的劳动者报酬权纠纷,说明拖欠工资,不仅有违善良风俗,更是违反法律。(相关涉案人员姓名均隐私化处理,案情有所改动与省略)

01

基本案情

被告冯某召集秦某、孙某等14位广元市朝天区民工在被告王某等人承包的位于河南省禹州市光伏工程工地上工作,该工程后因环保督察停工,王某支付了14位民工部分劳动报酬,经结算,尚欠元,由王某分别出具欠条,承诺年1月15日前付清,冯某在其中六张欠条担保人处签名。到期后,两被告拒绝支付,14位民工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王某和冯某,要求二人立即支付剩余报酬。

02

法官倾情释法调解

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尽快追回14位民工工资,我院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被告王某到法院。然王某虽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表示14民工均系被告冯某雇请,王某已将这部分工人工资支付给了冯某,故自己不应当再承担责任。而被告冯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承办法官始终没有放弃联系冯某,几天之后,法官成功与冯某取得联系,然其明确表示不来法院,也不会支付工人工资。承办法官又反复做工作,冯某同意到法院协商处理。法官趁热打铁,向二被告讲解法律规定,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二人最终均同意在6月30日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03

简小法课堂

法律规定:劳务提供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主体拖欠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该14人案中,秦某等14位民工在王某承包的工程工地上从事劳动,王某通过出具欠条方式予以确认,王某依法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原标题:《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简阳法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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