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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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两口子吵架,怒起来连自己家都烧!这样“处置”自家财产违法吗?》

身边的事儿

年3月22日,禹州市无梁镇村民白某在外饮酒回到家,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随后,感觉气愤不过的白某借着酒劲,竟然用打火机将自家西屋存放的麦秸垛点燃。大火瞬间燃起,并马上引燃了家中的电动车、粮食、家用电器等物品及家门口停放的两辆农用车。白某妻子眼看火势难以控制,加之着火的屋内还放置有煤气罐,白某家东西两侧不远处分别有一所幼儿园和一所小学,如果火灾扩大,后果将不堪设想,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地派出所迅速出警并联系消防队及时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白某此时也已酒醒,夫妻两人认为火已经扑灭,而且烧的是自己家,应该没什么事。警方经过调查认为,白某故意放火,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刑拘。

结果

6月4日,禹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犯罪事实及被告人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白某当庭悔罪,表示以后要知法懂法不再犯错误。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白某一开始仅仅是点燃了自家物品,但要知大火无情,哪怕是自家财产也不可随意点燃,况且已经对周围公共场所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切不可因小事酿成大错以身试法,到时候只能追悔莫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杨占林、沈颖华

审核:马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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