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01

禹州某学校内开家酒店

近日

小编从禹州书记市长信箱获悉

在禹州职专校区内

开设了一家名叫“启元铂爵”的酒店

来看看怎么回事?

信件内容

一个学校,教书育人的地方,不论你是宾馆或者酒店都不应该出现在这里,里面是一群十五六的孩子,真不懂处于什么心理,而且离城区远,是给谁住

也许你们会说我们学校有这个专业,可以提供实践机会,难道开在别处就不能实习了吗,你到底提供的是什么。目前禹州.许昌哪所学校有这种现象,麻烦给说明一下。

回复内容

您好,信件收悉后,市教体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将调查落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禹州中专现有师生共余人,其中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90人,中餐烹饪专业人。目前,该校在学校东大门处已建成一座独立封闭的“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中餐烹饪专业”培训中心,该培训中心在禹州中专新校区建设规划时已在规划方案之中。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网民反映“禹州中专东门出现一个酒店名字”属实,该酒店名字为“启元铂爵酒店”。为落实“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中餐烹饪专业”两个专业的培训工作,禹州中专计划与禹州市红事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校企合作开办“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专业、中餐烹饪专业”启元铂爵酒店。

三、处理意见

责令禹州中专停止使用“启元铂爵酒店”,根据上级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文件精神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

根据政府的回复来看

这件事情确实存在

校园内开设酒店

是校企合作的一种形式

让酒店管理等专业的学生

有一个更好的实习机会

为日后就业打下基础

但是目前来看

酒店在实际运营过程中

违反了相关文件精神

应当加以规范

给学生营造一个和谐、向上的学习氛

02

禹州一业主因卖房被判返还8万元

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却因未按时还贷而无法过户,后该房子又被法院查封,导致房屋交易无法实现。近日,禹州市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双方、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8万元。

基本案情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

年6月,原告郭某通过禹州某房产中介居间,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小区一套房屋以52万元价格出售给郭某,郭某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万元定金,并约定被告的不动产权证下发后七天内办理过户手续。

2、卖房一方因拖欠房贷导致无法过户

合同签订当日,郭某按约向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其中1万元交于中介。双方同意暂存于中介处的1万元为押金,押金在办理完成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前由中介代为保管。不过,在郭某催促过户时,才得知王某尚拖欠银行房贷未付完而无法过户。

3、该套房产因开发商起诉被查封

后另经法院查明,因王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房贷,银行直接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划剩余房贷35万余元。后开发商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其代偿的银行房贷,年9月,禹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郭某买房的意愿最终落空。

卖方因违法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王某定金,被告王某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郭某办理银行面签及过户事宜等。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王某的原因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5万元定金中的1万元为暂存于中介处的押金,王某实际收到定金4万元,故王某应当双倍返还郭某定金8万元。

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三方合同解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8万元定金返还郭某,房产中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1万元定金返还郭某。

03

禹州颍河大街一伙人被抓

年10月27日,禹州市公安局接群众匿名报警称,在禹州市颍河大街有冒充“同花顺”客服进行诈骗窝点。接到报警,刑侦大队反诈专业队在夏都中心派出所大力支持下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控制该窝点人员。

经讯问,该窝点负责人张某兵出资并发布招聘广告,工作业务负责人冯某将学习的工作话术流程交给招聘的业务人员,每天将上线分配的电话号码(日均个),交给话务员冒充“同花顺”客服进行拨打电话邀请人员进股票交流群,进而下一步让上线实施荐股诈骗提供资源。截止10月27日,该窝点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目前,涉案人员中已有7人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人(因孕)监视居住。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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